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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条例》出台!填补多项立法空白

2020-05-23 来源:浙江公路 作者:道路瞭望


5月15日,经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
《条例》涵盖了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服务和管理等各主要领域,并全方位构建了当前和今后我省公路事业发展的制度框架。
特别是在农村公路、公路安全、公路发展规划、超限运输、公路服务等方面大胆创新,在热点难点问题方面有所突破,在促进行业发展方面有所超前。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省公路里程已突破十二万公里,其中农村公路占据近90%。
公路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实事的同时,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建设高水平交通强省的目标对公路的未来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现有公路法规体系已无法满足我省交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公路条例的制定和出台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企业、人大代表、村民代表的意见,经多次审议最终完成并出台。
《条例》作为我省公路行业的基本法,科学设计了公路工作制度,展示了“重要窗口”的先进理念,较好地满足了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为建设交通强省、公路建管养运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条例》从六大方面体现了鲜明的“浙江特色”:一是落实了总书记关于建设“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二是突出了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理念;三是有效破解了公路执法难题;四是引领了公路智慧化发展的趋势;五是适应了城市化发展的需要;六是填补了多项立法空白
《条例》系统总结提炼了我省公路工作经验、弥补了立法空白、解决了管理难题,确保我省公路工作更有效地纳入法治轨道。
其与省道路运输条例、省港口条例、省航道条例、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一起构建了覆盖交通各领域、体现交通“浙江味”的法规框架体系。
《条例》出台后,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将及时、认真做好宣贯工作,及时出台配套落实措施,确保《条例》内容落地实施。

日前出台的《浙江省公路条例》凝聚了省人大以及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的智慧和汗水,符合浙江交通实际,同时也具备一定的前瞻性。

以下是省交通运输厅法规处、公路处专业工作人员对《浙江省公路条例》做的权威解读:

六大浙江特色

 

 落实了总书记关于建设“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

首次将村道纳入法规适用范围,明确其建管养运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并将我省“四好农村路”、美丽乡村建设等成功经验以法规形式加以固化。

 突出了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理念

从规划、建设、养护、使用等各个方面对公路安全作了规范, 全国首创高速公路故障车、事故车免费拖曳、牵引的清障救援规定,有效保障主线安全畅通,降低二次事故发生的风险,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特别重要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应当设置安全监测设施,记录、保存监测数据。鼓励投保公路公众责任保险、灾毁财产保险,多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规范公路标志、标线设置,明确公路限速等交通禁令标识增设或变更的权限、原则和程序;有效衔接养护作业与安全保畅,规定养护作业单位制定养护作业方案时应同步制定交通组织方案,养护作业尽量避开在交通高峰期封闭车道作业,减少对过往车辆、行人的影响;突出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公益属性,实行标准化管理以提高服务水平等。

 有效破解了公路执法难题

以专章形式确定五大机制:一是建立了政府治超机制,建立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并将公路治超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二是规定了源头治超机制,列入重点货运源头名录的单位应当安装计量称重检测设备,加强对货物装载单位的源头监管;三是健全了联合治超机制,交通与公安部门各负其职、信息共享、联动执法;四是推进了科技治超机制,明确了非现场执法的法律效力和程序,并创新推行全省联网办案,全省任一治超窗口均可处理案件;五是构建了信用治超机制,运用信用等手段对违法超限车辆实施重点监管、联合惩戒。

 引领了公路智慧化发展的趋势

第一时间予以呼应省委省政府打造覆盖全域的现代智慧交通网的要求,紧扣“互联网 监管”、数字政府转型要求,鼓励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公路数字化建设,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的现代智慧公路网。

在全国首次提出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开展数字化建设和数字档案移交,要求构建公路监测体系,交通与公安等部门共享路上车辆、视频监控、交通管理和超限许可等信息,实现智慧化监管和服务。

 适应了城市化发展的需要

编制公路发展规划要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需求,并要求结合城市道路的功能、标准,合理确定路基标高、路幅布置;严格控制道路交叉设置,确保干线通畅并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市政管线与公路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实现公路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

规定公路桥梁桥下空间可用于群众休闲娱乐、体育健身、小型车辆停放等公益用途,在确保桥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服务于城乡居民的生活需求,既延伸了公路设施的使用价值又节约了城市发展所需的土地资源。

 填补了多项立法空白

明确了公路发展规划的法律地位,规定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公路发展规划要求,确保规划实施的刚性约束。

明确了收费公路新增车道项目的收费政策、投资主体和相关要求,规定收费公路需要新增车道并采用经营性收费模式的,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业主单位,现有车道经营期限届满后,应降低通行费标准。这一突破性规定,较好地处理了新旧车道业主单位的关系,保证投资方合理回报,维护道路通行人合法权益,解决了无法可依的窘境,将推动下一轮我省高速公路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对涉及村道的施工活动,首创行政合同制度加以规范,建设单位或个人与乡镇政府签订协议,明确施工时间、村道恢复要求、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总结我省“三改一拆”“四边三化”“美丽公路”等工作的经验,贯彻公路与沿线生态、景观一体化设计的绿色公路理念。

 

四类重点内容

 

 以安全至上的理念推动行业管理与公共服务融合

  • 《条例》全国首创高速公路故障车辆免费拖曳的规定。《条例》设定拖车免费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有偿拖车议价导致车辆长时间停留,尽快将故障车辆拖离高速公路主线所做的制度安排。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道路安全和通畅,降低二次事故发生的风险,体现的是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公共服务准则(第五十条)。

  • 为减少公路养护作业对过往车辆、行人的影响,《条例》提出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制定交通组织方案的规定,对养护作业的时间安排、组织方式提出要求,在维护好公路设施的同时,做好保障车辆安全、畅通应尽的义务。同时,《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等主要公路上养护,应当尽量避免交通高峰时段占道或封道作业,这意味今后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将越来越多的安排在夜深人静的时段进行(第十九条)。

  • 《条例》针对软土地基区域的桥梁,就堆放物品作出禁止性规定,并要求以警示标志的形式向社会明示。这一规定是对上位法关于桥梁保护范围的有益补充(第二十九条)。

  • 公路平面交叉路口一直是事故易发的隐患点,特别是国省干线公路因其大交通量的特征,交通事故尤为突出。《条例》通过严格控制平面交叉的规定,从设计源头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在保障安全的同时切实提高通行效率(第十二条)。

☑ 以改革创新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

  •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省早期建成的高速公路因其处于经济发展主轴线上,交通运输日渐繁忙,改扩建的需求十分迫切。但目前国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高速公路改扩建后的如何继续收费,并无明确规定。

  • 为此,《条例》从符合上位法规定和立法的普适性角度出发,提出将高速公路新增车道改扩建工程作为独立运营项目批准收费,可以由原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实施,也可以引进外部投资者,通过招标择优选择。

  • 这一规定不仅在操作层面有上位法可遵循,也适用于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所有建设模式,有利于投资主体、经营权益的可分可合。同时规定,以特许经营协议的方式明确新增车道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五条)。

     

  • 鉴于新增车道与原车道不可物理分割,以及新增车道与原车道存在投资主体不一致的可能性,因此《条例》规定了新增车道业主单位与原车道业主单位为不同主体的,应当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前期建设、后期运营等相关事宜,并明确新增车道后通行费标准不得因车道增加而提高。

  • 对于原有车道收费到期后,新增车道如何继续收费问题?《条例》也给出了答案。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原有车道收费到期后项目业主终止收费并退出管理,但由于新老车道的不可分割,势必导致新增车道的收费中有一部分是通过原有车道代收。

  • 因此,为保证新增车道的投资收益维持在合理回报的范围,《条例》规定原有车道的经营期限届满后,省人民政府应当降低通行费标准,并就降低标准应当考虑的因素予以明确(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 《条例》按照“互联网 监管”、数字政府转型要求,在全国首次明确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开展数字化建设和数字档案移交,为公路建管养开辟了一条可视化、信息化、智能化的高效协同管理新途径(第十七条)。

     

  • 《条例》将高速公路服务区一些不成文的免费服务事项是法定的形式固化,满足广大司乘人员基本生理需求、休憩需要和车辆补给需求,凸显服务区的公益属性,推进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规范化管理、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区品质,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第四十九条)。

☑ 以完善体制机制推进四好农村路高水平建设

  • 村道占据我省公路一半里程,与我省1800万农民群众生活最密切相关,但一直以来并不在公路管理的法定范畴。为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指示精神,《条例》首次赋予村道法定地位,实现公路管理全路网覆盖(第二条)。

  • 农村公路点多、面广、战线长,技术等级、用地属性千差万别,养护任务重、管理难度大。为切实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条例》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主体责任,针对各类农村公路的不同属性,按照各项养护任务的不同特点,赋予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相应的养护工作任务。

  • 同时,《条例》以农村自治的角度,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关于村道养护的工作能动性,明确其村道日常养护工作任务,作为农村公路养护力量的有效补充(第二十一条)

  • 受制于有限的路政管理力量,我省近八万公里的乡、村道始终存在路政管理盲区。为破解这一难题,《条例》以协同管理的理念,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路政管理工作要求,明确其路政管理工作内容和开展方式,与交通执法协同作战、形成合力。

  • 同时,《条例》首次提出以行政合同的方式规范村道涉路施工管理,不新增许可,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符合我省村道管理的实际情况(第二十五、二十八条)。

☑ 以补齐法制短板破解违法超限运输治理困局

  • 2014年以来,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开展治超非现场执法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部分遏制了违法超限车辆上路行驶。

  • 但从近年来执法实践反映,由于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不完全掌握违法车辆信息,存在治超非现场执法处罚率低的情形,非现场执法效果不理想。

  • 因此,《条例》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超限运输车辆相关信息与交通运输部门共享的义务(第三十八条);同时,对非现场证据中涉嫌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行为的,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责任(第四十条)。

  • 为提高案件执行效率,《条例》规定对逾期不按照规定接受处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所有人作出处罚的规定,这一规定将强化治超非现场执法的威慑力,也便于一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第四十条)。

  • 同时,《条例》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作了衔接,对不执行违法超限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者实施联合惩戒。通过建立信用治超机制,督促违法行为人主动接受处罚,提高处罚执行力(第四十一条)。

  • 《条例》还建立了违法超限运输源头治理规定,通过信息化的措施实现对运输车辆的监管(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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